1.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2.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無法看出,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由債務人親友居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有漏水之情事(有壁癌、天花板壁紙發霉)。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有海砂屋,非凶宅,但聽說有人看到比較陰的東西。一樓有神明廳,後方為廚房增建,有一房間上方貼符咒,二樓後方為屋推雨遮,三樓為倉庫。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建物基地。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內容如上,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3.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4.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5.本標內暫編169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