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查封時(民國111年7月27日)據債務人稱目前係自住,有停車位,惟標的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本件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另第678地號及停車位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2.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3.本件標的物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關於第678地號土地,於民國75年12月5日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訂定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本院以現場目視之方式予以調查後,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不得異議,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