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2.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205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暖中路37號建物東北方約29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5.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6.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7.投標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