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2.據地政人員指稱:如以基隆市暖暖區八堵路185巷9號房屋為基準,1113地號土地位於房屋後方,部分為菜園,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延伸至5號、7號房屋後方,其餘為雜樹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本標別之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