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執行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2年5月16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277-1、1277-2地號為水蓮山莊社區內公設;建物配有車位,車位編號:P5-127,為2車位,位於C區P5。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6月13日函稱,查訪61建號現況,在場人林○銧表示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C區P5-127之停車位為所有人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優先承買權:61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