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112年4月13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6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碇內街150巷12-2號建物西方約14米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2.本件拍賣標的96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5.本件拍賣標的96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