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3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70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08年3月25日現場執行及112年8月16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建物已暫停水、電,現場僅存零星家具,係空屋狀態;債權人在場表示其會繳基本費及管理費,故未拆表,建物現由其保管等語。另查703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85使字第1043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4.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6日士檢貴德107偵14522字第39101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