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基隆市暖暖區興隆街34號為基準:75、77、93、96、98、110、127、131、137、139、152、162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北方,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82、87地號土地位於基準北方,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06地號土地位於基準北方,臨基準(無占用),現為雜木林;117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北方,有產業道路經過,餘為雜木林;121、140、150、177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北方,現作為道路使用;125、126、128、132、133、135、138、141、142、143、145、148、151、156、158、160、161、166、173、175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北方,臨路,現為雜木林;165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北方,部分道路,餘為雜木林;169地號土地為基準點後方紅磚牆,餘為雜木林;183、186、195、198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方,臨路,現為雜木林;185、203地號土地為基準鐵皮屋占用,餘為雜木林;189、191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方,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93、199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方,現作為道路使用;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