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執行標的現主要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暫編164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3.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