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與債務人連絡後表示標的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有停車位(編號B1-123)。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本件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如社區總幹事稱債務人自住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5.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